《入境條例》第11條規定,入境事務處會酌情決定一名人士可否獲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逗留。一般而言,以下情況會較高機會被考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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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級或專門職位的人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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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地市場缺乏所需的經驗或技能
獲得工作簽證的人只能為指定僱主工作。如欲轉換工作,必須取得入境事務處批准。此外,僱主的背景同樣重要。作為簽證申請擔保人,公司需要有穩定的業務及財務狀況。
申請所需文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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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格ID990B,並附上職位銜頭,聘請理由及薪金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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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僱用合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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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商業登記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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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年度財務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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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背景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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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計劃書
根據經驗,入境事務處一般需要8-10個工作週以處理工作簽證,處理完成後將會以電郵方式通知。